html模版女子當孩面撿手機 暖心民警怕嚇到孩子找女子單獨談話
7月16日,廣西南寧的劉女士坐地鐵時,不小心將手機弄丟瞭。監控顯示,一名女子撿起瞭手機後就離開瞭,民警通過監控找到女子將其攔截。由於她的小孩也在旁邊,民警擔心對小孩影響不好,於是單獨找女子調查,女子卻表現出一副毫不知情的樣子。被民警戳穿後,女子最終交回瞭手機,做瞭登記之後離開。

(原標題:女子當孩子面撿手機據為己有 被警察詢問裝聽不懂)

廣西南寧的劉女士坐地鐵時,不小心將手機弄丟瞭。監控顯示,一名女子撿起瞭手機後就離開瞭,民警通過監控找到女子將其攔截。由於她的小孩也在旁邊,民警擔心對小孩影響不好,於是單獨找女子調查,女子卻表現出一副毫不知情的樣子。被民警戳穿後,女子最終交回瞭手機,做瞭登記之後離開。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92條規定,沒有合法根據,取得不當利益,造成他人損失的,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。“不當得利”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,有損於他人而自己獲得利益的法律事實。不當得利人應將其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。不當得利的性質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,不當受益人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的事由而發生,它不在於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為,而在於糾正受益人不當得利的不合理現象。所以,我國民法原則規定:隻要有不當得利的事實存在,就必須予以糾正,不需要追問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如何。

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,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,應屬不當得利。此外,我國刑法規定,將他人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,數額較大,且拒不交出的,按照侵占罪予以處罰。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財物,應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訴訟。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撿拾物的情節,不應作侵占罪對待,不能認定為犯罪,不能以刑法懲戒,其行為隻能由民事法律規范予以調整。

如果失主要求還而拒還,且數額達到犯罪標準,可以構成侵占罪。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條: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,數額較大,拒不退還的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。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,數額較大,拒不交出的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。

相關閱讀:失主找手機被索紅包 傷人賠兩萬 律師:撿到失物不歸還或涉嫌盜竊

手機遺失KTV,返回尋找卻被工作人員索要“紅包”。雙方起瞭爭執後,沖動的失主將工作人員打傷。最終,手機是找瞭回來,不過失主也賠償瞭兩萬元治療費用。對於這一事件,律師表示,其實失主完全沒有必要和對方發生沖突,失主隻要報警就能順利拿回失物。

通訊員 楊維斌 陳倩 現代快報/ZAKER南京記者 陶維洲

尋找手機起沖二手設備買賣

7月2日凌晨1點左右,南京梅園新村派出所接到市民吳女士報警。原來,數小時前吳女士陪丈夫到某KTV尋找遺落的手機,在申請調看監控的過程中,和該KTV工作人員發生爭吵,繼而雙方扭打在一起。梅園新村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現場。此時,吳女士丈夫魯先生手裡拿瞭一個滅火器。他的對面站著幾位KTV的工作人員,其中一人捂著自己的手,一臉痛苦。

原來,事發幾小時前,魯先生夫婦和幾個朋友一起到這傢KTV唱歌,唱完之後大傢各自回傢。魯先生到傢後發現自己的手機不見瞭,經過回憶,他覺得可能將手機落在瞭KTV包廂內,於是他和妻子一起返回KTV尋找。

當魯先生詢問KTV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查看監控視頻尋找手機時,該KTV店長閻某表示,工作人員的確在包廂沙發上撿到瞭一部手機,但是要歸還的話,魯先生得“意思一下”,買兩包煙或者發幾個紅包。對此,魯先生不同意,雙方隨後發生爭吵並大打出手。

失主傷人賠瞭兩萬

爭執中,魯先生隨手搬起大廳角落裡的一個滅火器朝對方掄瞭幾下。工作人員曹某伸手去擋,被魯先生掄起的滅火器“哐當”一聲砸中瞭左手。曹某疼得大叫,魯先生也愣瞭。正停手間,民警趕到瞭現場。

隨後,受傷的曹某在同事陪同下前往附近醫院治療。經醫生診斷,曹某的中指被魯先生掄起的滅火器砸骨折瞭。

民警現場調解,KTV工作人員同意將魯先生的手機歸還並不再索要錢財,魯先生也向曹某打電話道歉,同時魯先生承諾負擔曹某手指骨折的治療費用兩萬元。

最後,民警對魯先生拿滅火器砸人的做法提出瞭嚴厲的批評教育,因為其行為已經涉嫌破壞消防設施,屬於違法行為。對此,魯先生向民警二手廚具收購承諾以後絕不再犯。

來源:北晚新視覺綜合(網易 中國江蘇網)


7月16日,廣西南寧的劉女士坐地鐵時,不小心將手機弄丟瞭。監控顯示,一名女子撿起瞭手機後就離開瞭,民警通過監控找到女子將其攔截。由於她的小孩也在旁邊,民警擔心對小孩影響不好,於是單獨找女子調查,女子卻表現出一副毫不知情的樣子。被民警戳穿後,女子最終交回瞭手機,做瞭登記之後離開。

(原標題:女子當孩子面撿手機據為己有 被警察詢問裝聽不懂)

廣西南寧的劉女士坐地鐵時,不小心將手機弄丟瞭。監控顯示,一名女子撿起瞭手機後就離開瞭,民警通過監控找到女子將其攔截。由於她的小孩也在旁邊,民警擔心對小孩影響不好,於是單獨找女子調查,女子卻表現出一副毫不知情的樣子。被民警戳穿後,女子最終交回瞭手機,做瞭登記之後離開。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92條規定,沒有合法根據,取得不當利益,造成他人損失的,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。“不當得利”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,有損於他人而自己獲得利益的法律事實。不當得利人應將其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。不當得利的性質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,不當受益人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的事由而發生,它不在於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為,而在於糾正受益人不當得利的不合理現象。所以,我國民法原則規定:隻要有不當得利的事實存在,就必須予以糾正,不需要追問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如何。

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,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,應屬不當得利。此外,我國刑法規定,將他人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,數額較大,且拒不交出的,按照侵占罪予以處罰。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財物,應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訴訟。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撿拾物的情節,不應作侵占罪對待,不能認定為犯罪,不能以刑法懲戒,其行為隻能由民事法律規范予以調整。

如果失主要求還而拒還,且數額達到犯罪標準,可以構成侵占罪。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條: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,數額較大,拒不退還的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。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,數額較大,拒不交出的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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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機遺失KTV,返回尋找卻被工作人員索要“紅包”。雙方起瞭爭執後,沖動的失主將工作人員打傷。最終,手機是找瞭回來,不過失主也賠償瞭兩萬元治療費用。對於這一事件,律師表示,其實失主完全沒有必要和對方發生沖突,失主隻要報警就能順利拿回失物。

通訊員 楊維斌 陳倩 現代快報/ZAKER南京記者 陶維洲

尋找手機起沖突

7月2日凌晨1點左右,南京梅園新村派出所接到市民吳女士報警。原來,數小時前吳女士陪丈夫到某KTV尋找遺落的手機,在申請調看監控的過程中,和該KTV工作人員發生爭吵,繼而雙方扭打在一起。梅園新村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現場。此時,吳女士丈夫魯先生手裡拿瞭一個滅火器。他的對面站著幾位KTV的工作人員,其中一人捂著自己的手,一臉痛苦。

原來,事發幾小時前,魯先生夫婦和幾個朋友一起到這傢KTV唱歌,唱完之後大傢各自回傢。魯先生到傢後發現自己的手機不見瞭,經過回憶,他覺得可能將手機落在瞭KTV包廂內,於是他和妻子一起返回KTV尋找。

當魯先生詢問KTV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查看監控視頻尋找手機時,該KTV店長閻某表示,工作人員的確在包廂沙發上撿到瞭一部手機,但是要歸還的話,魯先生得“意思一下”,買兩包煙或者發幾個紅包。對此,魯先生不同意,雙方隨後發生爭吵並大打出手。

失主傷人賠瞭兩萬

爭執中,魯先生隨手搬起大廳角落裡的一個滅火器朝對方掄瞭幾下。工作人員曹某伸手去擋,被魯先生掄起的滅火器“哐當”一聲砸中瞭左手。曹某疼得大叫,魯先生也愣瞭。正停手間,民警趕到瞭現場。

隨後,受傷的曹某在同事陪同下前往附近醫院治療。經醫生診斷,曹某的中指被魯先生掄起的滅火器砸骨折瞭。

民警現場調解,KTV工作人員同意將魯先生的手機歸還並不再索要錢財,魯先生也向曹某打電話道歉,同時魯先生承諾負擔曹某手指骨折的治療費用兩萬元。

最後,民警對魯先生拿滅火器砸人的做法提出瞭嚴厲的批評教育,因為其行為已經涉嫌破壞消防設施,屬於違法行為。對此,魯先生向民警承二手餐飲設備買賣諾以後絕不再犯。

來源:北晚新視覺綜合(網易 中國江蘇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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